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釣魚比賽。

第二條一般以鯽魚、鯉魚、草魚、鯿(魴)魚為主,其次為青魚、羅非魚、鮎(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比賽場地

第三條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水域為宜。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15天。

(四)比賽水域應在比賽前10天停止垂釣,比賽前5天停止餵食。

第四條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五條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5米;相向距離15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5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如無取魚輔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六條陸地拋準場地

陸地拋準比賽的場地長100米以上,寬50米以上。

第三章比賽項目

第七條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單品種總尾數」;

(五)「單品種總重量」;

第八條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

(一)「總尾數」;

(二)「總重量」;

(三)「單尾重量」;

(四)「陸地拋準」。

第九條第個比賽項目由三名運動員組隊參賽,分三個賽區進行,每賽區比賽一般不少於2小時。每賽區比賽結束後輪流交換場地。

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

第十條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織委員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

第十一條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簽;抽簽後由巡檢裁判員帶入賽區,進入釣位。

第十二條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時,由巡檢裁判員核對比賽證、登記釣位,對釣具、釣餌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比賽開始信號,由總裁判長發出。比賽開始信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竿、餌等釣具一律不準入水。

第十四條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如需更換,經裁判長批準,方可調換釣位。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

第十五條運動員的釣具、釣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錨鉤、連體鉤和有毒魚餌。

第十六條運動員的垂釣點是釣位號的正前方。如釣上大魚,魚可越位,運動員不許越位。

第十七條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

第十八條比賽結束信號發出後,運動員應立即收竿,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記錄成績。在比賽結束信號發出的同時,如鉤上有魚,允許在10分鐘內抄取入護,過時不計成績。

第五章手竿比賽

第十九條竿長在2.7~6.3米之間,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5米,線的一端必須固定牢結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線、鉤規格不限,拴法不限,但嚴禁使用連體鉤或錨鉤。釣魚比賽提倡使用無倒刺鉤。

第二十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

第二十一條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

第二十二條比賽不準拋投誘餌。

第二十三條比賽不得用釣竿擊水、妨礙他人。

第六章拋竿比賽

第二十四條竿長不得超過3.9米,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

第二十五條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於20米;若落點偏離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

第二十六條比賽中原則上不得掛漂、掛鈴。

第七章陸地拋準比賽

第二十七條竿長不得超過3.9米,鉛墜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條設一投擲線為起點,與投擲線垂直距離60米處為圓心,5米為半徑劃圓,圓心插一面小紅旗作為明顯標誌,每次拋投以離圓心的距離測定成績,采用正積分法計分,鉛墜落點在圓心為100分,落點在圓以外為零分。

第二十九條比賽以三次拋投的得分相加計算成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計成績:

(一)拋投時腳踩起投線;

(二)拋投時斷線飛墜;

(三)裁判員未發出拋投信號即行拋投。

第八章成績計算

第三十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三個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未上魚者,以實際參賽人數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

第三十一條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陸地拋準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手竿賽、拋竿賽兩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三名運動員手竿賽、拋竿賽名次分相加得出。陸地拋準比賽不計入個人總成績和團體成績。

第九章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條比賽現場院的裁判工作,由總裁判長和副總裁判長負責領導實施。下設分區裁判長、副裁判長及裁判員。裁判員分巡檢裁判員、司磅裁判員、記錄裁判員。

第三十三條裁判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公正、準確。

第三十四條裁判員與參賽運動員人數的比例不少於20%。

第三十五條裁判工作按《釣魚比賽裁判法》執行。

第十章犯規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采取下列處罰:

(一)警告:運動員無意犯規或對本人和他人比賽成績未造成影響者。

(二)扣分:運動員通過犯規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第一次扣該場比賽成績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該場比賽成績。

(三)取消該項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

(四)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魚餌、故意幹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

第十一章申訴

第三十七條在比賽中,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應在宣布成績前由該隊領隊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復審。

第三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仲裁委員會判定裁判員判決正確,運動員必須堅決服從;判定裁判員判決錯誤,應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

第十二章附則

1、硬件要求:

①比賽用池最低標準:

A.水泥釣池4個其長不小於100米,寬為不小於30米,水深為1.5-2米;

B.拋桿釣池1個其長不小於250米,寬不小於100米,水深不低於2米;

C.池間通道寬度不小於5米。

D.比賽用池及周沿5米的上方無障礙物,另拋桿池與手桿池距離不能太遠。(註: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調整比賽項目)

②附屬設施:

A.新聞發布會及現場開、閉幕式設施(背板、舞臺、燈光、音響);

B.競賽組委會辦公室(須滿足裁判、記分、廣播、發令、電子稱重等工作需求);

C.安全保衛、醫療救護人員、2輛救護車及其它相關設施;

D.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公共衛生間(≥4個)及相對數量的垃圾桶;

E.比賽組委會工作人員、參賽運動員、裁判員新聞記者的住宿和餐飲以及必要的食品衛生防疫設施,並且住宿的相關設施應包括internet的接入;

F.住宿點相對集中,配以二個公布欄,其距離賽場應在30分鐘車程之內;

G.能容納100人左右的會議室;

H.比賽用交通運輸車輛並且其駕駛員要有豐富的經驗。(包括運動員、裁判員、組委會、新聞單位用車)。

I.相對數量的計量器與大盆。

J.相對數量的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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