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1年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寫投訴狀應本著真實的原則平實的反映情況,具體的說,一份完整的投訴狀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一、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二、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三、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四、具體賠償要求。
五、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另外,投訴者應該按照被投訴者數提出訴狀副本並依法在投訴過程中提供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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