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品?
商品是為了出售而生產的勞動成果,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恩格斯對此進行了科學的總結:商品「首先是私人產品。
但是,只有這些私人產品不是為自己消費,而是為他人的消費,即為社會的消費而生產時,它們才成為商品;它們通過交換進入社會的消費」。
會計學中商品的定義是商品流通企業外購或委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在人教版必修一政治書中的定義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商品的基本屬性是價值和使用價值。價值是商品的本質屬性,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
擴展資料:
商品特征:
1、作為商品,首先必須是勞動產品。換句話說,如果不是勞動產品就不能成為商品。比如,自然界中的空氣、陽光等,雖然是人類生活所必需,但這些都不是勞動產品,所以它們不能叫做商品。
2、作為商品,還必須要用於交換。商品總是與交換分不開的。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用來交換,即使是勞動產品,也不能叫商品。
比如說在古代,傳統的男耕女織式的家庭生產,種出來的糧食和織出來的布,盡管都是勞動產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員自己使用,並不是用來與他人交換的,因而也不是商品。
3、對他人或社會有用。沒有用就不會發生交換,有用才能發生交換。
以上關於商品特征的描述,尚有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
第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價格包括:
(一)各類商品的價格;
(二)各種經營性服務和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
第六條
商品價格構成包括生產商品的社會平均成本、 稅金、 利潤以及正常的流通費用。
第七條
製定、調整實行國家證定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價格,應當接近商品價值,反映供求狀況,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並且遵循下列原則:
(一)各類商品價格應當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二)應當有明確的質量標準或者等級規格標準,實行按質定價;
(三)在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的前提下,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八條
國家定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以下同)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製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國家指導價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 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通過規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差率、利潤率、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等,指導企業製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生產者、經營者製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分工管理目錄、收費項目分工管理目錄,由國家物價部門和國家物價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製定、調整。
第十條
製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權限擅自製定、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品
商品的含義是什麼
申明:本站發佈所有文章、圖片資源内容,如無特殊説明或標注,均爲采集或轉發網絡資源。如若本站所發之内容侵犯了原著者或所有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可聯絡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