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釣魚比賽。第二條一般以鯽魚、鯉魚、草魚、鯿(魴)魚為主,其次為青魚、羅非魚、鮎(鯰)魚、鰱魚、鱅魚等。第二章比賽場地第三條釣魚比賽場地要求(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水域為宜。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15天。(四)比賽水域應在比賽前10天停止垂釣,比賽前5天停止餵食。第四條手竿比賽場地(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40米左右。(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500千克。(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第五條拋竿比賽場地(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5米;相向距離15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50米。(二)水深不少於2米。(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四)如無取魚輔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第六條陸地拋準場地陸地拋準比賽的場地長100米以上,寬50米以上。第三章比賽項目第七條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一)「總尾數」;(二)「總重量」;(三)「單尾重量」;(四)「單品種總尾數」;(五)「單品種總重量」;第八條拋竿比賽可從下列項目中選定:(一)「總尾數」;(二)「總重量」;(三)「單尾重量」;(四)「陸地拋準」。第九條第個比賽項目由三名運動員組隊參賽,分三個賽區進行,每賽區比賽一般不少於2小時。每賽區比賽結束後輪流交換場地。第四章比賽程序與要求第十條運動員報名後如需更換,應經組織委員會同意,不得冒名頂替。運動員資格由組委會審查。第十一條運動員到達賽場後,不得擅自進入賽區,應及時向檢錄處報到,準備抽簽;抽簽後由巡檢裁判員帶入賽區,進入釣位。第十二條運動員進入釣位做賽前準備時,由巡檢裁判員核對比賽證、登記釣位,對釣具、釣餌進行檢查。第十三條比賽開始信號,由總裁判長發出。比賽開始信號發出前,運動員使用的竿、餌等釣具一律不準入水。第十四條運動員的釣位,不得擅自更換,如需更換,經裁判長批準,方可調換釣位。運動員在比賽期間如需離開釣位,須經裁判員同意。第十五條運動員的釣具、釣餌一律自備。不準使用錨鉤、連體鉤和有毒魚餌。第十六條運動員的垂釣點是釣位號的正前方。如釣上大魚,魚可越位,運動員不許越位。第十七條運動員一律自釣自取,獨立操作。第十八條比賽結束信號發出後,運動員應立即收竿,魚護一律不得移動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員記錄成績。在比賽結束信號發出的同時,如鉤上有魚,允許在10分鐘內抄取入護,過時不計成績。第五章手竿比賽第十九條竿長在2.7~6.3米之間,線長不得超過竿長0.5米,線的一端必須固定牢結在竿尖上,魚鉤不超過2只,線、鉤規格不限,拴法不限,但嚴禁使用連體鉤或錨鉤。釣魚比賽提倡使用無倒刺鉤。第二十條魚餌必須掛在魚鉤上,其大小不得超過2厘米。第二十一條比賽規定一竿、一線入水。第二十二條比賽不準拋投誘餌。第二十三條比賽不得用釣竿擊水、妨礙他人。第六章拋竿比賽第二十四條竿長不得超過3.9米,視水域大小和魚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釣竿,魚鉤每竿不得超過8只。第二十五條鉤墜拋投落點與岸邊距離不得少於20米;若落點偏離本釣位時,應主動收回重拋。第二十六條比賽中原則上不得掛漂、掛鈴。第七章陸地拋準比賽第二十七條竿長不得超過3.9米,鉛墜重量不限。第二十八條設一投擲線為起點,與投擲線垂直距離60米處為圓心,5米為半徑劃圓,圓心插一面小紅旗作為明顯標誌,每次拋投以離圓心的距離測定成績,采用正積分法計分,鉛墜落點在圓心為100分,落點在圓以外為零分。第二十九條比賽以三次拋投的得分相加計算成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計成績:(一)拋投時腳踩起投線;(二)拋投時斷線飛墜;(三)裁判員未發出拋投信號即行拋投。第八章成績計算第三十條釣魚比賽的成績以運動員在三個賽區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計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類推。未上魚者,以實際參賽人數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賽規程確定的副本分決定名次。第三十一條比賽可設個人手竿賽成績、個人拋竿賽成績、個人陸地拋準賽成績、個人總成績、團體成績。個人總成績以手竿賽、拋竿賽兩項名次分相加得出。團體成績以每隊三名運動員手竿賽、拋竿賽名次分相加得出。陸地拋準比賽不計入個人總成績和團體成績。第九章裁判工作第三十二條比賽現場院的裁判工作,由總裁判長和副總裁判長負責領導實施。下設分區裁判長、副裁判長及裁判員。裁判員分巡檢裁判員、司磅裁判員、記錄裁判員。第三十三條裁判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公正、準確。第三十四條裁判員與參賽運動員人數的比例不少於20%。第三十五條裁判工作按《釣魚比賽裁判法》執行。第十章犯規與處罰第三十六條對違反規則的行為,分別采取下列處罰:(一)警告:運動員無意犯規或對本人和他人比賽成績未造成影響者。(二)扣分:運動員通過犯規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輕微影響者,第一次扣該場比賽成績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該場比賽成績。(三)取消該項比賽成績:運動員有意犯規並對本人或他人比賽成績造成嚴重影響者。(四)取消比賽資格:運動員作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魚餌、故意幹擾他人比賽、不服從裁判、無理取鬧者。第十一章申訴第三十七條在比賽中,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決有異議時,應在宣布成績前由該隊領隊寫出書面申訴、交仲裁委員會復審。第三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仲裁委員會判定裁判員判決正確,運動員必須堅決服從;判定裁判員判決錯誤,應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第十二章附則1、硬件要求:①比賽用池最低標準:A.水泥釣池4個其長不小於100米,寬為不小於30米,水深為1.5-2米;B.拋桿釣池1個其長不小於250米,寬不小於100米,水深不低於2米;C.池間通道寬度不小於5米。D.比賽用池及周沿5米的上方無障礙物,另拋桿池與手桿池距離不能太遠。(註: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調整比賽項目)②附屬設施:A.新聞發布會及現場開、閉幕式設施(背板、舞臺、燈光、音響);B.競賽組委會辦公室(須滿足裁判、記分、廣播、發令、電子稱重等工作需求);C.安全保衛、醫療救護人員、2輛救護車及其它相關設施;D.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公共衛生間(≥4個)及相對數量的垃圾桶;E.比賽組委會工作人員、參賽運動員、裁判員新聞記者的住宿和餐飲以及必要的食品衛生防疫設施,並且住宿的相關設施應包括internet的接入;F.住宿點相對集中,配以二個公布欄,其距離賽場應在30分鐘車程之內;G.能容納100人左右的會議室;H.比賽用交通運輸車輛並且其駕駛員要有豐富的經驗。(包括運動員、裁判員、組委會、新聞單位用車)。I.相對數量的計量器與大盆。J.相對數量的對講機。

申明:本站發佈所有文章、圖片資源内容,如無特殊説明或標注,均爲采集或轉發網絡資源。如若本站所發之内容侵犯了原著者或所有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可聯絡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