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愛好者們常說,“野釣才是釣魚的真正靈魂”,但在“未開發開放區域”釣魚,不慎發生意外,這個責任誰來擔呢?

一名釣魚愛好者就因為自行進入無人看管的沿海岸線的礁石處進行海釣,不幸發生意外。事發後,家屬狀告沙灘遊泳場管理方要求賠償。近日,本案經廣東法院審理後,判決海釣者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蔡某是一名釣魚愛好者。2022年10月的一天,蔡某購買A沙灘遊泳場的門票後,攜帶釣魚漁具入場。蔡某進入沙灘景區後涉水過湧,離開沙灘管理區,步行進入無人看管的沿海岸線的礁石處進行海釣。

當日,因無法與蔡某取得聯系,蔡某家屬向派出所報警。三日後,蔡某被發現在A沙灘周邊“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沿岸礁石處不慎溺水身亡。

蔡某家屬為此將A沙灘遊泳場的管理方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蔡某家屬認為,蔡某前往沙灘遊泳場釣魚屬於高度危險活動,A公司在收取了蔡某門票費用後,應當向蔡某告知風險,並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A公司認為,公司已在場內外向遊客充分警示、告示相關風險及沙灘區域的劃分範圍,並在出入口顯眼處設置沙灘區域劃分示意圖,明確告知所有入場遊客沙灘遊泳場的管理區域範圍、相關危險區域及禁止進入的區域,已盡到相關義務。

深圳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根據民法典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A公司作為沙灘遊泳場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其法定職責包括確保場地的安全性,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以防他人遭受損害。

根據現場照片、視頻等證據查明,A沙灘遊泳場售票處、景區進出口處、經營範圍的景區內均貼有明顯的《遊客須知》《警告須知》《沙灘區域劃分示意圖》等提示,提醒遊客必須在規定區域內遊泳,在遊泳場外的小溪處及沿岸上山路段,豎立有三個內容為“此處非遊泳場區域,違者後果自負”“未開發區域禁止入內”的警示牌,且有廣播播放相應內容提示遊客。

法院認為,A公司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進行了充分、合理的風險告知,蔡某應當知道其涉水過溪系脫離沙灘管理區域的行為。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獨自一人離開沙灘管理區,進入未開發、未開放的海岸線沿岸礁石處進行海釣,不慎溺水死亡,其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指出,蔡某溺水死亡的結果令人惋惜,但其溺水死亡與A公司的管理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A公司在管理方面亦不存在過錯,蔡某家屬主張A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對蔡某的死亡承擔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要求已盡安保義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擔責,缺乏依據

經辦法官指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其管理的範圍內已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行為人擅自離開公共場所的管理範圍,其對可能發生的風險管理應具有清醒的認識和自我防範能力。

在發生事故後,行為人再要求已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承擔民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近年來,一些生態良好的未開發、未開放區域在社交平臺上化身成為“原生態景區”“網紅打卡點”,吸引了不少遊客前往,但“探險式”旅遊背後隱藏的安全風險不容小覷。法官為此提醒,“風景”可能有“風險”,“仙境”可能是“險境”。外出遊玩時,一定要以安全為前提,珍愛生命,尊重大自然,切勿打卡“未開發、未開放區域”。如果在遊玩過程中不慎迷失方向失聯,要盡快選擇視野開闊地或高地報警,保存體能,等待救援。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深法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黃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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