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長江幹流水域禁止捕撈和垂釣,仍然選擇在多處長江幹流水域持續數十次垂釣,為防止被執法人員查獲,在夜間甚至淩晨進行垂釣,釣到江鮮再以高價賣給餐館或者水產經營者,獲利少則2萬余元,多則9萬余元……

5月22日,在第24個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到來之際,如臯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合並審理4起以垂釣方式在長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對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處拘役1個月,均適用緩刑。

垂釣也會被判刑!該案判決,在釣魚圈引起不小的震動,也敲響了法治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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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釣60次,獲利9萬多元

楊某經營著一家船舶公司,閑時喜歡四處釣魚,垂釣經驗豐富,甚至會通過觀察潮水來判斷是否能釣到魚,成為圈內聞名的“垂釣之王”。

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結識了飯店老板朱某,楊某說起自己平時釣魚,偶爾釣到長江魚。朱某當即表示,願意出高價錢收購“江魚”,無論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後,楊某在長江釣了魚就賣給朱某。不僅如此,楊某還聯系了釣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釣到江魚後一起賣給朱某。因為知道長江“十年禁漁”,在長江釣魚違法,四人特意選擇在天黑之後甚至淩晨釣魚。為防止被執法人員查獲,楊某還購買了對講機、安排人員在岸上望風。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長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別使用路亞竿非法垂釣,並將漁獲物高價銷售給飯店老板朱某或者水產老板王某。其中,楊某非法垂釣約60次,獲利9萬余元;胡某非法垂釣約30次,獲2.4萬余元;何某非法垂釣約30次,獲利2.6萬余元;王某非法垂釣約20次,獲利近3萬元。

垂釣期間,楊某兩次被漁政執法人員查處,被行政處罰;何某、王某分別被行政處罰一次,但並未“懸崖勒馬”,而是繼續心存僥幸,直至被執法人員再次查獲。案發後,楊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違法獲利,並向農業農村部門繳納生態修復金。

如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長江水域禁止垂釣,仍然在長江禁漁期內以生產性垂釣的方式實施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均遠超1萬元,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別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繳納生態修復金等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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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閑垂釣?非法捕撈!

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大決策。經過4年的嚴厲打擊與綜合治理,如今,長江水域的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大幅下降,魚類資源持續恢復向好。

以江蘇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為例,據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統計,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數從2020年的256件降至99件,今年以來受理的相關案件數量僅為38件。同時,以電毒炸等禁用方法或者以使用滅絕性、破壞性禁用工具以及規模化、團夥型的長江水域非法捕撈案件目前已很罕見。

作案人員主要群體也發生了轉變。2020年以前,很多作案人員為退捕漁民及相關涉漁從業者,作案方式多以利用小船在夜間江中偷捕,事後由專門涉漁人員收購並銷售。如今,作案人員身份演變成沿江從業人員及日常垂釣人員,捕撈目的多是自己食用或送給親屬,偶有售賣情況但多數金額不大。

據江蘇農業農村部門及公安機關介紹,違規垂釣屢禁不絕、時有發生,大多假借休閑垂釣之名,行生產性垂釣之實,並已從明處轉向暗處、從白天轉向夜間,絕大部分行為都以牟利為目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的犯罪特點發生顯著改變,也給打擊治理帶來一系列新挑戰、新問題——

雖然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但漁獲物較少,對漁業資源損失損害較小,如何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生產性垂釣行為,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邊界該如何界定,既織密嚴厲打擊的法網,又能充分保障正常垂釣活動的開展?

公安機關刑事打擊的立案標準與檢察機關把握相對不起訴尺度之間能否保持一致?

如何充分實現罰當其行、罰當其罪,避免非法捕撈犯罪發案率的回升反彈,讓來之不易的保護成果付諸東流?

……

今天上午的判決,恰恰為此類問題給出了一定指引和解答。

在一般人看來,垂釣行為可能與非法捕撈並不沾邊。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捕撈,並不僅僅看其使用的漁具、漁法,還要看其捕撈的地點和目的。

“其實質是借休閑垂釣之名,行非法捕撈之實。”該案審判長、如臯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亞紅分析,被告人實施的雖然是垂釣行為,但系以出售牟利為目的,多次反復實施,一個晚上釣的漁獲物能賣幾百元甚至數千元。因此,此類垂釣行為完全有別於休閑垂釣,屬於生產性垂釣,嚴重破壞長江生態系統平衡,應予以刑事打擊。

考慮到此類行為屬於長江“十年禁漁”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且與地籠網、底拖網、電魚、毒魚等滅絕式捕撈方式相比,以垂釣方式非法捕撈對長江漁業資源造成的破壞程度相對較輕,法院在量刑時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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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垂釣回歸“休閑娛樂”

實際上,早在2021年,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意見就明確,堅決遏製利用或變相利用垂釣進行捕撈生產的行為,嚴格防範天然水域釣獲物上市交易和進入餐飲環節交易。

傳統垂釣是人們的一種休閑方式,是以愉悅身心為主要目的,釣鉤很小、餌料無害,不會對魚類資源造成損害。“對這種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陶冶情操、有益身心的娛樂休閑活動,只要是依法依規地開展,就絕不會成為刑事打擊的範疇。”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姜立說。

那麽,垂釣應當如何依法依規地開展?

首先要明確的是,只有禁捕水域才對垂釣行為進行規範,民眾如在非禁捕水域垂釣,目前沒有規範性要求。在長江幹流江蘇段釣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同時,在國家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也常年禁止垂釣,在這些區域垂釣的,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其次,垂釣不應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漁獲物的,也是違法行為,會被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再次,在長江垂釣有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要分情況:一要看使用的漁具是否屬於禁用漁具。如果使用禁用漁具在長江水域垂釣,無論漁獲物多少都有可能按照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處罰;二要看漁獲物價值多少,在未使用禁用工具情況下,釣取漁獲物500公斤或者價值1萬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入罪標準。

針對當下非法捕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建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堵疏結合,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垂釣管理,堅決遏製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非法捕撈生產等行為,讓垂釣回歸“休閑娛樂”的原有定位。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門將強化禁捕水域日常執法監管,壓縮違規垂釣生存空間,同時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打非斷鏈行動,嚴厲打擊釣獲物收購、加工和銷售等行為。

當好文明垂釣的“協管員”,江蘇省釣魚協會也呼籲,廣大釣魚愛好者要做文明垂釣的踐行者,做保護長江的生力軍,不釣禁釣水域,不用違規釣具,保護生態環境,不做十年禁漁的破壞者。

新華日報·交匯點記者 顧敏

供圖 如臯市人民法院

上觀號作者:交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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