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高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晏小勇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的30%即21406.2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0年9月,晏小勇在池塘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魚竿不慎碰到距離地面6米多的高壓線上,造成晏小勇右上肢、左大腿遭電擊致傷,在上高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6天後出院。後經江西威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晏小勇構成七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40%。晏小勇多次找上高縣供電公司協商解決無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近8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高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對所涉電力線路警示標誌疏於管理,致使警示標誌字跡模糊不清,並且在訴訟中也未能提供原告觸電受傷是原告的故意行為所致或屬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的相關證據,故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晏小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在高壓線下釣魚的高度危險性,由於其未能盡到充分註意安全防範的義務,對其損害後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71354元。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信息來源:光明網訊(通訊員 陳富江 晏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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