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本是件修身養性的事,可不守規矩隨意甩釣,便會釀成慘禍。安徽省六安市的張某因為在高壓線下釣魚,讓自己早早地離開了人世。

2010 年7月31日傍晚,家住六安市金安區東河口鎮橫嶺村的張某,帶著魚竿來到本村水塘南塘埂釣魚。正當他悠然自得地甩出魚竿時,卻沒把握好甩桿的力度與方向, 魚竿線碰到了後上方的10千伏高壓線,張某當即跌倒在水塘南邊的水稻田裏。有村民看見這一慘狀,火速找來本村衛生室醫生對其施救,但終未挽回張某性命。

悲痛不已的張某父母,於8月1日1時35分打通電話95598,向六安市供電局報案,認為因高壓線架設不符合安全規範造成其子死亡,要求賠償。事後,雙方就 賠償問題協商近1年也未達成共識。2011年7月,張某父母將高壓線路的產權人——六安農電公司告上該市金安區法院,要求其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給付各項 損失費用101435元。

被告農電公司辯稱,張某釣魚的場所為電力設施保護區,該公司已在該範圍內設立明顯警示標誌,作為成年人的張某,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甩竿釣魚,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六安市金安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農電公司雖在保護區設立警示標誌,但未在警示內容中標明保護區的寬度,故該警示標誌具有一定瑕疵;且本案系高危作業引發的損賠 糾紛,作為高危物品的所有人,農電公司在法律上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故法院對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

而本案受害人張某是個身心健康的成年人,對釣魚環境潛在的危險應當有所預見,但其忽視了高壓電可能引發的重大惡果,導致觸電身亡,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據 此,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六安農電公司對張某死亡後果承擔20%責任,賠償原告各項喪子損失40574.1元。信息來源:江淮晨報 羅繼紅 魯皖 王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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