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魚買菜本是件很平常的事,但前不久,福州吳先生在一超市買魚時,卻被魚弄傷了。因遲遲不見超市員工幫忙撈魚,心急的吳先生只好自己動手,誰知大魚劇烈掙紮,把他的手指甲給掀翻了,手上頓時血流不止。事後,經工商協調,超市向吳先生賠償了醫藥費。
4月13日,吳先生到福州大學城一家大型超市的水產區買魚,等了十幾分鐘,不見店員幫忙撈魚,他便自行用網撈起了一只1斤多的大黃牙魚。撈起魚後,正當吳先生打算用手將魚抓起裝入袋中時,魚突然劇烈掙紮,扭動的魚身把他大拇指的指甲蓋給掀翻了,手上頓時血流不止。
吳先生趕忙向超市方面反映,並撥打了12315電話求助。隨後,超市也派員工陪他到醫院檢查,最終花費180元。可是當吳先生向超市方面提出賠償要求時,商家以超市員工人手不足和屬吳先生自身撈魚操作不當為由,拒絕支付醫療賠償。
對此,12315工作人員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像吳先生這種情況,商家負有保證消費者在其經營場所的人身權益,若沒有消除隱患,或對隱患做出相應提醒,需要為此擔責。經協調,最終超市賠償醫藥費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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