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城區禁漁區捕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頂風而上。記者10日獲悉,在城區三江庫區非法電魚的謝某某,近日被綿陽市涪城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5000元。
今年3月24日淩晨,家住城區的男子謝某某駕駛小型木船,來到三江庫區中脊島附近,在明知此水域屬禁漁區、時間屬禁漁期的情況下,仍采取用增壓器提高電瓶電壓的手段,在該水域江面非法捕魚,被綿陽市漁政管理站和綿陽市巡特警當場查獲,現場繳獲作案工具和捕撈的各種魚類五十余公斤。同日,謝某某被綿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因涉嫌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非法手段捕撈,謝某某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一系列法定程序後,由涪城區檢察院於7月24日向涪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我只是捕了幾十公斤野魚,怎麼就犯了罪了?”謝某某對於自己因捕魚而被刑事拘留有些想不通。8月24日,涪城區法院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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