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電魚被勸止 廣西貴港市一男子用刀「刺」出七個月刑期
“我沒有聽從你的好心勸止,還刺傷了你是我的不對,希望你能原諒我!”男子說。在庭審現場,一位男子含淚對被害人說了一番悔恨的話。近日,在廣西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法官的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這起案件一男子在他人承包養魚的小河電魚時,被發現並勸止中卻以一把小刺刀刺別人而引發的。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覃世權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2011年9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覃世權在貴港市覃塘區樟木鄉六旺村六旺屯變電站附近韋某仕等人承包養魚的小河電魚時,被韋某仕等人發現並勸止。被告人覃世權與韋某仕等人在爭執過程中,用隨身攜帶的一把小刺刀傷韋某仕的左腋窩。經法醫鑒定,韋某仕的損傷屬輕傷。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相應的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鑒定結論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覃世權為泄私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覃世權在接受公安民警對其訊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覃世權的親屬主動與被害人協商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覃世權為泄私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覃世權犯故意傷害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發後,被告人覃世權在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到案後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主動賠償被害人韋樹仕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並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對被告人覃世權的辯護人覃壽平提出被告人覃世權認罪態度好、並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依法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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