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誌:

  我老伴是名垂釣愛好者,雖然附近一條江邊寫有“禁止垂釣”的警示語,但他不時還會與朋友結伴去垂釣。半個月前,老伴受朋友鄒某之約,又一次前往江邊釣魚。不料,因一條大魚上鉤,老伴在擺弄中不慎栽入水中,坐在旁邊的鄒某見狀,因擔心違規垂釣受到追究,在既未自己施救,也未向附近的人呼救或者報警的情況下,悄悄收拾好釣具轉身離去。我老伴被路人發現救上岸後,在送醫途中死亡。我向鄒某索賠,卻遭其拒絕,理由是我老伴死亡屬自己水性不佳所致,與他無關。請問,鄒某的說法對嗎?

  讀者 趙晶然

  趙晶然讀者:

  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其行為是否違法及是否造成損害結果、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從你反映的情況看,鄒某的行為已經具備了上述要件,鄒某逃避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鄒某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關於先前行為義務的規定。所謂先前行為義務,是指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權利處於危險狀態而產生的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本案中,鄒某約你老伴去江邊垂釣,當你老伴在釣魚過程中出現危險時,鄒某便有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但鄒某在完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既未施救,也未向附近的人呼救或者報警,明顯違反了先前行為義務。其次,鄒某主觀上存在過錯。在你老伴已經掉入江中的情況下,鄒某明知情況緊急卻一走了之,雖然其並不希望出現你老伴死亡的後果,但卻對此聽之任之或輕信可以避免,其主觀上具備了間接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鄒某的行為與你老伴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當你老伴落水時,鄒某即使自身沒有能力下水救人,但只要他呼救,或許能讓附近的人趕來施救,從而使你老伴脫離危險。遺憾的是,鄒某選擇悄悄離去,使這一可能成了泡影。當然,你老伴違反“禁止垂釣”規定、自身存在不慎是導致其落水的直接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鑒於你老伴自身也有過錯,鄒某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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