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化名)與朋友在重慶永川區某農家樂釣魚,拋線過程中,陳榮魚線觸到其上方10KV高壓電線,遭電擊當場身亡,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記者21日從永川法院獲悉,一審判決中,農家樂經營者承擔40%的責任,賠償29.34萬元;電力公司承擔30%的責任,賠償22.01萬元,陳榮自行承擔30%的責任。
2014年8月中旬,陳榮與其朋友相邀至永川區某農家樂對外放釣的魚塘釣魚。下午3時許,陳某起桿、甩桿時,把魚線甩到位於其正上方的高壓線上,致陳某觸電當即死亡。
2015年1月22日,死者家屬將農家樂與電力公司起訴至永川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733542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榮所觸電線為10KV高壓線,發生觸電事故時,電桿的編號、警示標誌不明顯,電力公司在附近亦沒有設置安全標誌。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規定。被告電力公司作為高壓線的經營者,庭審中未能舉證證明陳榮觸電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農家樂經營者,在修建農家樂時,明知有高壓線從其魚塘上方穿過,仍然擅自修建魚塘,導致存在安全隱患,且未設置足以讓垂釣者警醒的安全標誌,亦未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阻止垂釣者在高壓線下一定的範圍內釣魚,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陳榮作為成年人,在釣魚時,應當對周圍環境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或危險進行觀察,作出預見和判斷,以確保自身安全,其未能做到以致發生觸電事故,自身也具有過失,應相應地減少二被告的責任。
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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