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城區段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垂釣,否則將受到相應懲罰。6月28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一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聚焦飲用水水源地非法違規垂釣等亂象。
株洲市城區居民的生活用水,全都取自湘江。為確保用水安全,株洲市在湘江城區段,劃定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安裝了防護圍欄,豎立了警示標牌,明確了諸多令行禁止的行為。但仍有部分市民視若無睹,破壞防護圍欄,闖入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非法垂釣。
4月起,株洲市持續開展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違規垂釣問題整改攻堅行動,市區累計派出巡查人員5340人次,勸導阻止釣魚人數2394人次,修復護欄309處,收繳(臨時)釣竿漁具18套,立案處罰14人,累計罰款3600余元。
【典型案例一】
4月21日,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蘆淞分局執法人員對湘江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谷某正在湘江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垂釣。
執法人員立即上前製止違法行為,宣傳普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水源地保護的意義,告知其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垂釣屬於違法行為。
經現場詢問得知,谷某雖然看到了保護區內設置的多個禁止垂釣、遊泳等標識標牌,但沒有引起重視,抱有僥幸心理。執法人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立案調查,擬作出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
段某剛,家住天元區紅盾雅園,4月19日晚,在天元區嵩山街道陳埠港正下方進行垂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被處以200元罰款;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湘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的通告》(株政告【2020】1號)的規定,沒收漁具。
【典型案例三】
朱某清,家住蘆淞區新星灣二村,4月15日晚,在天元區濱江南路和珠江南路丁字路口排放口下遊進行垂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被處以200元罰款;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湘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的通告》(株政告【2020】1號)的規定,沒收漁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明確: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遊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條明確: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
湘江的這些區段,是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株洲市城區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為,一水廠:鋼琴廣場北至財富湘江小區,全長1.2公裏;三水廠:大江觀邸小區(韶溪港入江排口)至蘆淞大橋湘江下遊50米處,全長2.3公裏;四水廠:凱悅酒店與星天地交界處至楓溪大橋湘江上遊50米處,全長1.2公裏。
簡單來說,湘江城區段有防護欄(網)的區域,就是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一般為水廠取水口的上遊1000米至下遊200米的區段。(朱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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