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十年禁漁”全面啟動已經有好幾年,保護長江漁業生態資源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但是,仍有少數人不以為然,如臯的薛某就常去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垂釣,而且是屢教不改,最終只能是得不償失。8月26日,記者獲悉,近日,如臯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2021年初,薛某在家待業期間,經朋友邀約到長江去釣魚,他垂釣技術不錯,釣到的魚也不少,經常送些給朋友,朋友也會發紅包給他。一來二去,嘗到甜頭的薛某從中發現了“生財之道”。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被告人薛某在明知長江處於禁捕期的情況下,使用釣具路亞竿在長江如臯段,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共計229.71斤。
薛某到長江如臯段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水域釣魚,並將釣到的江魚進行銷售牟利。6月份,薛某被執法人員查獲並處罰,執法人員也再三告誡他,不得在長江裏垂釣,然而薛某卻不以為然,去年4月又因為非法垂釣,連續兩次被長航公安抓獲。
經查,2021年5月以來的近一年時間裏,薛某在刀鱭保護區等長江水域非法捕撈累計33次,捕獲鱸魚、鱖魚等漁獲物200余斤,先後銷售給7人,共獲利12000多元。近日,如臯法院對薛某進行了公開審理。如臯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庭長吳亞紅介紹:“被告人薛某實施的行為看似是在長江水域的休閑垂釣,但其垂釣的目的是捕獲漁獲物進行銷售牟利,其在長江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實施捕撈多達數十次,捕獲的漁獲物的數量和價值都已達到構罪標準,其行為的性質明顯有別於休閑垂釣,已經嚴重破壞了,長江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
法庭經審理認為,薛某以出售漁獲物牟利為目的,在全面禁捕的長江刀鱭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多次實施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達50公斤以上,價值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其有前科、受過同種行政處罰、取保候審期間仍非法垂釣等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嚴懲。被告人薛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公訴機關也提醒市民,不少人以為,單人單桿垂釣構不成非法捕撈,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捕撈,並不單看使用的漁具以及捕撈方法,還要看捕撈的地點和目的。南通市崇川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孔楊玉瀅介紹:“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內河水域和河流之內進行垂釣,如果我們為了追求釣魚上的享受樂趣,或是為了捕獲長江內的漁獲物牟利,選擇去長江內垂釣的話,那就可能會涉嫌觸犯到刑法中非法捕撈罪的罪名,希望廣大的釣友和漁友能夠在心中予以警醒。”
(《零距離》記者/胡艷 南通臺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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