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第24個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如臯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合並審理4起以垂釣方式在長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對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處拘役1個月,均適用緩刑。

楊某經營一家船舶公司,閑時喜歡四處釣魚。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結識飯店老板朱某,朱某表示願出高價收購“江魚”,無論大小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後,楊某在長江釣上魚就賣給朱某,還聯系釣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多次在長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別使用路亞竿非法垂釣,釣到江魚後一起賣給朱某。4人特意選擇天黑之後甚至淩晨釣魚,楊某還購買了對講機、安排人員在岸上望風,防止被執法人員查獲。經查,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楊某非法垂釣約60次,其余3人非法垂釣二三十次,獲利少則有2萬元,多則9萬元。

垂釣期間,楊某兩次被漁政執法人員查處,受到行政處罰,何某、王某分別被行政處罰一次,但均未“懸崖勒馬”,直至被執法人員再次查獲。案發後,楊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違法獲利,並向農業農村部門繳納生態修復金。

該案折射出當下非法捕撈的新特點、新態勢。隨著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的持續推進,長江“十年禁漁”逐漸成為全社會共識。以電毒炸等禁用方法或者使用滅絕性、破壞性禁用工具,以及規模化、團夥型的長江水域非法捕撈案件幾乎絕跡,取而代之的是違法“垂釣”等更加新型、隱蔽的犯罪手段,從明處轉向暗處、從白天轉向夜間,絕大部分行為都以牟利為目的。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姜立坦言,這給打擊治理帶來一系列新挑戰、新問題。“比如,如何充分實現罰當其行、罰當其罪,避免非法捕撈犯罪發案率的回升反彈,防止來之不易的保護成果付諸東流?”

該案的判決,為辦理同類“小案”給出一定指引。案件審判長、如臯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吳亞紅分析指出,被告人以出售牟利為目的多次反復垂釣,一晚漁獲物能賣幾百元甚至數千元,其行為完全有別於休閑垂釣,屬於生產性垂釣,嚴重破壞長江生態系統平衡,應予以刑事打擊。

考慮到此類行為屬於長江“十年禁漁”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而且與地籠網、底拖網、電魚、毒魚等滅絕式捕撈方式相比,以垂釣方式非法捕撈對長江漁業資源造成的破壞程度相對較輕,法院在量刑時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該案判決在釣魚圈引起不小震動,也敲響了法治警鐘。姜立指出,傳統垂釣是人們的一種休閑方式,只要依法依規開展,絕不會被納入刑事打擊的範疇。因此,法院建議,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堵疏結合,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垂釣管理,堅決遏製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垂釣進行非法捕撈生產等行為,讓垂釣回歸“休閑娛樂”的原有定位。

記者 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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