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水庫釣魚卻不小心掉入水庫淹死,一個年輕鮮活的生命就這樣從世界上消失了,史某某沈浸在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中。他思前想後,認為是水庫管理疏忽才導致了兒子的死亡,故一張訴狀將水庫管理站起訴到墊江法院。
2011年8月6日,原告史某某之子去墊江縣某水庫釣魚,不慎踩到青苔上掉進水庫淹死。原告認為該水庫無管理人員在現場管理,也無安全設施,兒子的死亡系管理疏忽所致,水庫管理者應為兒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水庫管理站賠償其子死亡後的死亡賠償金共計91511元。
墊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墊江縣某水庫管理站系該水庫的管理人,該站在管理期間,已設置了安全告示牌,並向不特定的人明確告知不得在該庫釣魚、炸魚、電魚、毒魚,禁止下庫遊泳、洗澡和庫內行船等影響安全的行為,且該站在原告史某某之子溺水死亡的當日也履行了巡查管理義務,該站舉示的證據能充分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之義務,對原告史某某之子溺水死亡的後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水庫管理人無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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