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陽) 付某系垂釣園的負責人,邀請好友李某來垂釣園釣魚。沒想到自己養的一條狗卻咬傷付某。後雙方因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今日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付某被判決賠償李某13000元。
原告李某訴稱,自己受邀來付某垂釣園釣魚,在去廁所途中付某養的大黑犬掙脫鎖鏈將李某撲倒並咬住其右腿。付某將大黑犬趕走。當李某從房間出來時,大黑犬再次咬住其右腳,致其右腳被咬傷。李某將付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萬元。
付某辯稱:在李某受傷後,付某及時將李某送至醫院治療並支付了6000元醫療費。自己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拒絕支付其他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垂釣園內飼養的狗將李某咬傷,致使李某遭受損害,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付某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於李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未予支持。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判決付某賠償李某誤工費、護理費等合理損失共計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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