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多年發展完善,我國遠洋漁業已基本建立了與國際漁業管理規則相適應的管理製度,構建了從遠洋漁船出境、海上生產至漁獲回運的全程監管體系,對保障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提高履行國際條約能力、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等提供了有力製度保障。

    遠洋漁業是在公海和他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資源開發的活動,專業性和涉外性強、從業風險大、國際管製嚴格,完善遠洋漁業管理製度,進一步強化監管手段建設,關系到遠洋漁業健康有序發展、關系到履行國際義務和樹立良好國際形象,也關系到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等。

    據了解,我國遠洋漁業已建立起三大基本管理製度,即遠洋漁業項目審批和資格認定、遠洋漁業項目和企業資格年審和遠洋漁業行業自律協調機製。根據《漁業法》和《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從事遠洋漁業的企業應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部批準後方可實施。對於項目正常實施、未發生違法違規事件的企業,授予遠洋漁業企業資格。

    為加強事後監管,農業部對遠洋漁業項目實施年度審查,通過漁船檢驗、船位監測和駐外使領館等方式核實漁船境外生產情況,對項目正常實施的遠洋漁業項目可予延續,對漁船未正常生產、發生嚴重涉外違規事件或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項目企業,農業部將視情給予處罰。另外,兩個以上遠洋漁業企業在同一國家(地區)或海域作業,或從事同品種、同類型作業,應當建立自我協調機製和自律機製。

    國家對遠洋漁業實行動態監管,主要措施包括漁船船位監測、標準化漁撈日誌、遠洋漁業國家觀察員和合法捕撈證明等製度。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是對遠洋漁船實施的最直接有效的技術管理手段。農業部從2007年開始逐步實施遠洋漁船船位監測製度,2012年1月出臺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所有遠洋漁船必須安裝船位監測設備並納入農業部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農業部實時監測漁船船位,並將船位監測情況作為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不按規定報告船位信息的,一律暫停遠洋漁業項目並扣減政策性補貼。

    為收集標準化漁撈信息、全面掌握漁船生產情況,農業部製定了金槍魚、魷魚和竹莢魚等大宗捕撈品種的標準化漁撈日誌,規定漁船必須準確填寫漁撈日誌並上交漁業主管部門。為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加強遠洋漁業監管,農業部已開始向金槍魚延繩釣船、大型拖網加工船、南極磷蝦捕撈漁船等大型公海作業漁船派駐國家觀察員,代表主管部門在生產一線進行科研、管理、履約等數據信息收集工作。

    同時,為防止非法漁獲流入中國市場,從2010年開始,我國對藍鰭、大目金槍魚和劍魚、南極犬牙魚等高價值捕撈產品進口實行合法捕撈產品通關證明製度,這是將市場準入製度與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相結合的漁業管理措施,對全球打擊非法漁業活動、促進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做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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