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釣魚時高舉魚竿,不想魚竿碰到高壓線,造成該男子觸電身亡。電力部門無任何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日前,本市武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供電部門承擔無過錯責任,給付死者家屬各項損失的一半。

    男子郝某(化名)喜歡釣魚,但技術水平一般。事發當日,郝某來到武清區一個魚塘釣魚。拿著魚竿在魚塘邊靜守半天,也沒有一條魚上鉤,這讓郝某十分不開心。於是,他舉著9米多長的魚竿在魚塘埂上尋找新的釣魚點。當他走到魚塘西北角時,魚竿不慎碰到了高壓線。剎那間,他被擊倒在地。事發後,郝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由於傷情嚴重,他最終死亡。此後,郝某家屬與供電部門進行了交涉,但雙方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為了給郝某討一個說法兒,其家屬將供電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時,供電部門的代理人表示,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的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十余種行為”,其中就包括“向導線拋擲物體”。而釣魚揮竿即屬於“向導線拋擲物體”的行為。

    雙方互不相讓,法院經審理後對該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郝某觸電的位置雖然屬於電力線路保護區,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並未規定,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是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禁止性行為。供電部門認為釣魚揮竿即屬於該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向導線拋擲物體”的行為,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郝某是因釣魚時揮竿而導致觸電身亡的。供電部門不能證明本案屬於免責的情形,作為本案所涉高壓線路的產權人,該公司對郝某觸電身亡造成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郝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釣魚位置,但其未能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對郝某觸電死亡這一損害後果的發生,供電公司與郝某自身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即各自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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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為何擔責

    審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3、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4、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本案中的供電公司雖不適用上述規定中的免責事由,但郝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選擇安全、合適的釣魚位置,對在高壓線下釣魚可能發生的危險,應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其選擇危險地點釣魚,故對自身所遭受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何謂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無過錯責任。那麼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呢?法律人士表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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