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張東在某交通局管理的地域,站在岸邊甩竿到某實業公司承包給王南的排水溝釣魚,未料將漁線拋到了某電管所管理的高壓電線上,不幸觸電身亡。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特別的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根小小漁線竟然奪人性命,還同時串起了五方主體的民事責任。

  張東來自河北滄州,是一名健壯的“80後”小夥兒,惟一的嗜好是釣魚。但他生前怎麼也不會想到,釣魚竟要了他的命。

  2014年3月31日上午,張東約著朋友李西駕車沿著國道尋找釣魚的地方。不一會兒,細心的張東就發現國道的北側有一條水溝,當時有六七個人正在釣魚。兩人也拿著裝備下了車,各自找尋了一個釣魚點。大約10時35分,正專心看著漁漂的李西突然聽見張東“啊”地大喊一聲,急忙望去,只見張東仰面朝天摔倒在地。李西一邊喊人一邊向張東處跑去。一起釣魚的好心人急忙撥打了120,大家合力把張東送上救護車。

  一陣忙亂過後,李西才定下神來細心觀察,發現原來是張東把漁線甩到了釣魚點旁上方的高壓線上,不禁嚇出一身冷汗,急忙打電話報警。當天下午1時30分,醫院宣布張東死亡,經屍檢鑒定,其系電擊身亡。張東的妻子趙娟為了給丈夫的死討個說法,一紙訴狀將某交通局、某實業公司、某電管所和王南全部告上了法庭。

  為何被告有四位之多?原來,張東釣魚的事發地歸某交通局管,趙娟認為有人在高壓線下釣魚,該交通局沒有起到提示的義務,應承擔責任;對於某實業公司和王南,趙娟起訴的理由是“釣魚的河是該實業公司管理的排水溝,雖然公司沒有把排水溝承包給王南,但王南將排水溝的兩頭堵住後,私自向溝內投放魚苗,並向釣魚者收費,且公司沒有製止,屬於管理失職,遂與王南都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電的運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屬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就是除非證明自身有免責事由,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以法院認定某電管所承擔35%的責任。

  對於某交通局,其對自己養管範圍高壓線下有人釣魚的情形沒有盡到註意義務,應承擔5%的責任;王南具有經營事實,應承擔20%的責任;對於某實業公司,因對王南管理失職,也難辭其咎,承擔20%的責任。至於死者張東,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下釣魚的危險性,所以本人也需承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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