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和陳某本是一對好朋友,一次酒後二人去魚塘釣魚。陳某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屬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不知所措的周先生求助山東瀛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徐丙勇,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詳情:2013年8月某天,我與朋友陳某一起吃飯時喝了4瓶啤酒,飯後他提出去魚塘釣魚。我不放心,就同他一起去,下午14點左右,朋友開始釣魚,我看見他從包內拿出2瓶啤酒,一邊釣魚一邊喝。因為我不釣魚,就在約20米左右的樹蔭下休息。下午15點左右,我聽到喊有人落水了,就去岸邊看情況,附近釣魚的人說他已經沈下去了。我下水找他,也沒找到,然後報警,消防人員趕到後無法施救,朋友溺水身亡。事後,我墊支了打撈費、拉屍費、停放費等費用共12000元。一個月後,我收到法院的通知書,朋友的家屬要我賠償損失。是朋友自己下河撿魚竿溺水身亡,我已經墊付了12000元的費用,還要承擔責任嗎?
山東瀛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徐丙勇(畢業於山東大學法學院,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執業近十年來曾辦理數百起案件,同時擔任二十余家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秉承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法律服務理念,為客戶出謀劃策、排憂解難,贏得客戶的一致好評。主攻領域:公司企業法律服務、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房地產等案件。)點評:
陳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負有安全註意義務。由於自己疏忽大意,酒後釣魚、釣魚中繼續飲酒、酒後下河撿魚竿造成溺水身亡的後果,無疑其行為存在重大過錯。
周某作為共同飲酒人,陪同陳某去釣魚,在此特定危險情況下,產生了對陳某進行安全提醒和保護的相應法律義務。周某與陳某中午飲酒後,陳某提出去釣魚,周某不放心而陪同前去,說明周某對酒後釣魚存在危險已經預見。看見陳某江邊釣魚飲酒也未加以有效勸阻,且獨自離開現場到它處休息,放縱了危險的發生。由於存在疏忽大意,沒有有效地防止危險發生,周某存在一定的過錯,其過錯是輕微的,故周某只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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