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體育總局《國內登山管理辦法》,加強對國內人員來我區登山活動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海拔5500米以上山峰進行登山探險、高山滑雪、高山滑翔、攀巖等高山性探險活動的(以下簡稱登山活動)均適應本辦法。
  第三條 西藏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是西藏自治區國內登山團隊登山活動的主管部門,具體管理和業務授權自治區登山協會承辦。
  第四條 山峰屬國家資源,除國家和西藏自治區因政治、外交、軍事等特殊因素部分山峰不宜開放攀登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幹擾正常的山峰開放和攀登活動。
  第五條 登山團隊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開展的登山活動必須接受西藏自治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西藏登山協會的管理。
  第二章 登山活動申請事項第六條 凡在西藏自治區區域內進行登山活動的登山團隊,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可以直接向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申請,也可以向國家登山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登山活動。
  第七條 申請者須以隊名申請,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
  第八條 申請書一律用中文書寫,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攀登山峰。
  2、攀登時間、路線。
  3、隊伍人數和隊員技術情況介紹。
  4、安全措施,救援方案。
  5、法人代碼證書。
  6、隊員健康狀況介紹。
  7、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公函。
  8、技術裝備清單。
  9、後援單位和資金情況。
  第九條 申請登山活動的團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團隊成員必須身體健康。
  2、所有正式隊員必須進行身體素質和冰雪技術訓練。所有隊員必須具備攀登雪山的身體和技術條件。
  3、領隊或教練必須有攀登雪山的資歷並持有登山技術合格證書。
  4、具有足夠的登山活動經費和救援備用經費。
  5、具有保證登山活動的基本技術裝備、保暖裝備和通訊裝備。
  6、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的並能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全權負責登山活動的組織協調,以及意外事故的後事處理。
  7、隊員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保險。
  8、製定詳細的攀登計劃。
  第十條 登山申請經批準後應在一個月之內交納登山註冊費,領取登山許可證,逾期不辦者視為自動取消申請。
  第三章 登山管理第十一條 由國家登山管理部門批準到我區進行登山活動的登山團隊,到西藏自治區後必須到西藏自治區登山協會報到並出示登山許可證和有關證件。
  第十二條 凡經批準到西藏自治區區域內進行登山活動的登山團隊,必須如實呈報登山隊的準備情況,如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登山條件,不能進行登山活動。
  第十三條 凡到西藏自治區區域內進行登山活動的登山團隊在西藏期間由西藏登山協會統一管理,登山團隊發生的重大事故和登頂情況應及時報告西藏登山協會。
  第十四條 保持山區的環境衛生,在山區的生活垃圾必須隨隊運出山區,不許在山區和頂峰亂丟垃圾,安放紀念物、立碑等。
  第十五條 維持生態平衡,不得砍林毀壞植被,不準打獵,捕捉動物。
  第十六條 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尊重當地政府和人民群眾。
  第十七條 山峰的名稱、高度必須以國家最新公布的名稱、高度為準。
  第十八條 登山團隊不準吸收外國人參加本隊進行登山活動。
  第十九條 登山團隊嚴格按照批準的山峰,攀登路線進行登山活動,不得互相轉讓山峰和攀登路線,也不得變更山峰和攀登路線。
  第二十條 登山團隊特殊情況需從國外雇用高山協作人員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由西藏登山協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登山結束後,應向西藏登山協會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登山團隊必須按規定交納註冊費、環保費、服務費和其他應交納的費用(收費標準和辦法另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國內登山團隊組織者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組織實話登山計劃,在登山過程中由於人為的因素造成傷亡事故者,一切責任由登山隊的組織者負責,同時根據情節分別給予罰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登山團隊擅自攀登未經批準攀登的山峰處以註冊費的2-3倍的罰款,並在三年內取消再次申請登山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登山團隊在藏登山期間違反自治區和自治區登山協會有關規定的,分別處以5000元-10000元的罰款並終止登山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只適應大陸的國內人員。
  第二十七條 港、澳、臺人員參加國內登山團隊的參照《西藏自治區對外國人來藏登山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西藏自治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20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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