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別人高聲講話影響自己釣魚,與對方發生口角,繼而扭打在一起。沖突中,他一腳踢向對方的腹部,造成了重傷。近日,彭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走上法庭被告席。
檢方指控顯示,2011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我市某中學食堂圍墻邊,受害人申某與其他幾人在看釣魚,同時還大聲講話。一段時間後,彭某沒釣上魚,他認為是受申某聲音的影響,便與其發生口角。
之後,口角升級為肢體沖突。沖突中,彭某向申某的腹部踢了一腳。申某當時倒地不起,後被送醫救治,其傷情後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構成重傷。彭某也因此被刑拘。
近日,荷塘區法院一審判決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4年,並賠償受害人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0多萬元。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觸犯刑法湖南天橋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建文表示,根據《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羅律師說,一般情況下,是否觸犯刑法的關鍵是輕傷,如果未構成輕傷,一般由警方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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