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本是修身養性,陶冶情操的一種休閑活動。但如果,因為釣魚費而發生打人事件,直至受到法律的製裁。那麼,這樣亦然曲解了釣魚的原本情操。
幾年前,家住綿陽市三臺縣潼川鎮的李某在射洪縣陳古鎮大石村書庫承包了一片魚塘。從此,養魚就成了李某與其妻子的主要工作。
近日,李某在池塘巡視的時候發現,有一個人在自己家池塘裏釣魚,便上前叫該名釣魚人員支付釣魚費用(平時,有人來釣魚都按每人一天10元錢來收費),但眼前這位釣魚人員並沒有給錢的打算,並聲稱只是來陪同釣魚的,這裏先前的釣魚人員去上廁所了,讓其幫忙釣一下。
李某見眼前的釣魚人員沒有交錢的意向,便上前與其交涉,在交涉的過程中與該名釣魚人員發生了肢體上的沖突。其余隨同的釣魚人員,見狀便一擁而上對李某進行拳打腳踢,致使李某受輕傷。
隨後趕到的李某的妻子見情況嚴重,趕緊報了警。民警趕到後,把五名肇事人員一同帶回了派出所處理。
不管什麼原因,釣魚不給錢,還發生肢體沖突的行為,肯定要受到法律的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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